行政處罰密集出拳 追究刑責毫不含糊(上)
相關法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guī)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fā)送商業(yè)性信息。
【騷擾推銷】
培訓機構電話“轟炸”家長被處罰
案例
2015年夏,學校剛放暑假,湖北省荊門市消費者劉先生就幾乎每天都接到同一個培訓班的推銷電話,即使他表示拒絕,電話還是不斷打過來。劉先生還發(fā)現(xiàn),這個培訓班不僅知道他的手機號,連他的孩子在哪上學,上幾年級都一清二楚。他懷疑是孩子所在的學校將自己的聯(lián)系方式泄露給培訓機構,因為學校曾做過多次調查,每一次調查,都需要填寫家長的聯(lián)系方式。
劉先生的遭遇并非個例。當?shù)夭簧偌议L也反映,每到學校放假,總會接到一些培訓機構的電話騷擾。
無奈之下,劉先生向荊門市工商局海慧工商所投訴。接到投訴后,工商執(zhí)法人員來到該培訓機構調查。當執(zhí)法人員趕赴現(xiàn)場時,該培訓機構的工作人員正在給部分學生家長發(fā)送補習班推銷信息。
調查中,該培訓機構負責人曹某表示,為了吸引更多的學生來參加培訓,他將在日常宣傳活動中收集到的學生家長信息制作成名冊,其中包括學生姓名、就讀學校、年級和班級及家長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然后分發(fā)給工作人員,并要求他們在不同的時間,使用專門配備的電話撥打和發(fā)送補習班推銷信息。
工商執(zhí)法人員指出,新《消法》規(guī)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征得消費者同意,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fā)送商業(yè)性信息。該培訓機構收集、使用家長個人信息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消法》。最后,工商部門按《消法》規(guī)定,責成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點評
這是一起典型的經營者因侵犯消費者個人隱私權而被依法處罰的案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消費者對個人信息安全越來越重視,而與此同時,各種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現(xiàn)象也層出不窮。經營者為了獲取利益,以各種不合法手段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并以直接或間接的手段予以利用、牟利。新《消法》重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將其納入依法保護的范疇,并規(guī)定了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原則以及罰則。在上述案例中,培訓機構收集家長信息后進行電話推銷,甚至在對方拒絕后還不停止,違反了《消法》相關規(guī)定,理應受到應有的處罰。
【倒賣信息】
非法產業(yè)鏈被斬斷
案例
2015年11月,四川德陽市民李女士拿到新房鑰匙不久,就經常接到裝修公司打來的電話,對方不僅知道她的姓名電話,還知道她住什么地方,這讓她很沒有安全感。因為不堪電話騷擾,李女士甚至放棄了短期內搬進新房的打算。
當?shù)剡€有不少消費者有著類似的遭遇。2015年5月,德陽市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在對一大型商品零售商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電腦中存儲有大量近兩年德陽市購房者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聯(lián)系電話、住址、身份證號碼、住房面積、車牌號碼等。
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xiàn),這些信息來自一家與零售商有合作的網絡科技公司。順藤摸瓜的調查發(fā)現(xiàn),該網絡科技公司掌握的個人信息,大多從與該公司有廣告營銷合作的家裝建材商家處獲得。工商機關調查發(fā)現(xiàn),非法持有和流通購房者個人信息,在當?shù)丶已b建材行業(yè)中已經成為非常普遍的現(xiàn)象,涉及裝修公司、建材家居經銷商、家居賣場等多種經營實體,覆蓋了從基礎裝修、建材、衛(wèi)浴家具等多個環(huán)節(jié)。
工商機關進一步調查發(fā)現(xiàn),由于基礎裝修往往是整個家裝流程的第一關,為最大限度用好掌握的購房者資源,裝修公司通常會對電話營銷人員進行通話和營銷技巧的專門培訓,包括如何自我介紹,如何同業(yè)主溝通等。電話營銷人員每天要打上百個電話,并將每個通話的情況記錄在筆記本上。每天下班后,他們還要匯總當天情況,梳理出第二天繼續(xù)跟進和重點突破的客戶名單。
為了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打擊盜賣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灰色產業(yè)鏈,2015年12月,德陽市工商系統(tǒng)啟動了“紅盾春雷行動2016”,“查處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權行為”是該行動的一項重要內容。
點評
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權與保護消費者其他權利有所不同,其重要特征是點多面廣碎片化,受害者十分廣泛,而且涉及違法商家眾多,追溯非法盜賣個人信息的始作俑者難度比較大。執(zhí)法實踐發(fā)現(xiàn),由于目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傳播、買賣大都在互聯(lián)網上進行,違法行為主體的確認與電子數(shù)據(jù)取證和固定還是執(zhí)法難點,這方面還需要監(jiān)管部門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總結監(jiān)管經驗。
【檢方出手】
公訴非法收集個人信息行為
案例
2009年,朱某在江蘇無錫市開辦了一家教育培訓機構騰大教育咨詢有限公司。2010年,朱某從上門推銷短信平臺業(yè)務的銷售員王某處獲得1500多條學生及家長信息,付款500元。
2014年4月,徐某到朱某公司應聘。面試過程中,徐某表示,自己手上有不少中小學學生信息資源數(shù)據(jù),承諾入職后將提供這些數(shù)據(jù)。徐某提供的個人信息高達10萬多條,包括無錫市各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的學生和家長個人信息。
2014年7月,因朱某公司的員工間發(fā)生矛盾,民警到該公司偵查時,在公司電腦中發(fā)現(xiàn)朱某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嫌疑。不久,因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朱某及其創(chuàng)辦的家教輔導公司被提起公訴。
庭審中,被告的辯護律師稱,朱某買賣的個人信息資料中,有一部分是在網上搜索到的,屬公開信息,不具私密性。但檢察官表示,單條個人信息或許可以從網上搜到,但這么多條信息涉及眾多公民的真實姓名、住宅電話、手機號碼等,并非簡單收集整理就能獲得,信息泄露的源頭本身就不正常。
2015年8月,錫山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單位無錫騰大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罰金1萬元、罰金1萬元、罰金3000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罰金8000元。
點評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權真不是鬧著玩的,有可能涉嫌犯罪。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保護個人信息權的不僅僅有《消法》,還有《刑法》。最新修訂的《刑法》中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入罪,納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范疇。個人或者企業(y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權的行為,不僅要承擔民事、行政責任,還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對公民個人信息權利最有力的保護。上述案例凸顯了法律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權利上的強大威懾力,具有很強的警示意義。
(本報記者 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