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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知識問答

1.制定《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答:1985年原國家標準局為加強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工作的管理,曾制定有《全國產品質量仲裁檢驗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由于當時處于改革開放初期,主要內容多是適應當時計劃經濟管理的需要。多年來,《暫行辦法》雖然對仲裁檢驗工作,對解決產品質量糾紛起了一定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不斷深入,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很多內容已不適應現在客觀形勢的需要。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仲裁檢驗(以下簡稱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以下簡稱質量鑒定)工作的管理,正確判定產品質量狀況,處理產品質量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組織制定了本辦法。

2.制定《辦法》的意義是什么?

答:制定《辦法》。一是為加強對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工作的管理。因為這項工作的最終結果是提供正確判定產品質量狀況的技術依據,出具處理產品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證據。如果仲裁檢驗報告和質量鑒定報告出現差錯,必然影響執(zhí)法部門等對產品質量的判定,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為規(guī)范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工作。《辦法》規(guī)定了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申請人條件、工作程序和委托書內容;仲裁檢驗質量判定依據,抽樣要求,檢驗方法;鑒定組織單位資格要求,專家組成員要求及其權利、義務、責任,鑒定報告內容以及對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報告異議的處理等主要內容,使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工作規(guī)范、一致,從而保證了工作質量。

3.《辦法》與1985年《暫行辦法》的主要區(qū)別?

答:(1)《暫行辦法》對仲裁檢驗內涵未作界定,只籠統地講“產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fā)生爭議,需要對其質量進行仲裁檢驗時”由“標準化管理部門執(zhí)行仲裁檢驗”,內涵很不明確。且把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兩個不同的工作混在一起。而《辦法》將質量鑒定從《暫行辦法》的仲裁檢驗中分離出來,在第三條、第四條分別對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內涵作了明確確定。

(2)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工作承擔單位不同?!掇k法》規(guī)定仲裁檢驗由“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者其授權部門考核合格的質檢機構”承擔仲裁檢驗工作,出具仲裁檢驗報告。質量鑒定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組織專家承擔質量鑒定工作,出具質量鑒定報告。而《暫行辦法》規(guī)定上述工作由負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執(zhí)行,并由其作出質量判定,出具《產品質量仲裁檢驗結論證書》,把技術性工作和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混在一起,政事不分。

(3)《辦法》根據近十幾年工作的實踐,更加科學合理地規(guī)定了仲裁檢驗的程序、質量判定依據、抽樣方法、檢驗依據等內容,使仲裁檢驗的結果更加真實、可靠。

(4)《辦法》明確了不予受理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的幾種情況,剔除了《暫行辦法》中不屬于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范疇的質量爭議調解內容。

4.什么是產品質量仲裁檢驗?

答:產品質量仲裁檢驗是指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在考核部門授權其檢驗的產品范圍內,根據申請人的委托要求,對質量爭議的產品進行檢驗,出具仲裁檢驗報告的過程。

仲裁檢驗有幾個特征:

一是有資格出具仲裁檢驗報告的須是經過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行政或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的質檢機構,并且其仲裁檢驗的產品范圍限制在授權其檢驗的范圍內;二是仲裁檢驗和一般檢驗一樣,是“對實體的特征進行測量、檢查、試驗或度量并將結果與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每項特征合格情況所進行的活動”,也就是說檢驗要有依據,并將結果和依據進行比較;三是仲裁檢驗是針對爭議產品所做的檢驗,仲裁檢驗的目的是做出爭議產品的質量判定,以作為解決產品質量糾紛的技術依據。因此,不是任何產品檢驗都可稱為仲裁檢驗;四是仲裁檢驗必須由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提出,如果僅由質量爭議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也不能稱為仲裁檢驗。

5.什么是產品質量鑒定?

答:產品質量鑒定是指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根據申請人的委托要求,組織專家對質量爭議的產品進行調查、分析、判定,出具質量鑒定報告的過程。質量鑒定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是只有省級和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可以接受質量鑒定申請;質量鑒定由上述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指定鑒定組織單位組織實施。二是質量鑒定是對爭議產品而言,沒有爭議的產品質量鑒定,《辦法》不適用。三是質量鑒定的產品狀況多是已經磨損、損壞、失去使用性能的產品,因此將鑒定時的產品內在質量狀況與合同或產品標準要求比較,不能說明產品的質量問題是什么原因、由誰造成的。因此,產品質量鑒定是一項對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的“診斷”工作,它區(qū)別于仲裁檢驗。四是由于上述特征,質量鑒定的技術工作由質量鑒定組織單位組織技術專家進行,由專家組對產品進行調查、分析、判定,出具質量鑒定報告。

6.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的工作原則是什么?

答: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工作應當堅持公正、公平、科學、求實的原則。這是朱镕基總理針對國家質檢中心工作質量所做的重要批示,是質檢機構的工作原則,也是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的工作原則。公正、公平是指該項工作不受各方面包括經濟的、行政的、感情的干擾,保證爭議雙方當事人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從事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時,不偏袒任何一方;科學、求實是指調查、分析判定要以事實為依據,要尊重科學理論和實踐,不能憑主觀臆斷,隨意下結論,不負責任的進行判定。

7.有權提出仲裁檢驗的申請人包括哪幾種?

答:下列申請人有權提出仲裁檢驗申請:

(1)司法機關;

(2)仲裁機構;

(3)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

(4)處理產品質量糾紛的有關社會團體;

(5)產品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

其中,第三款規(guī)定是因為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和工商及行業(yè)管理部門,在處理質量爭議和質量申訴中,有時需要對產品進行檢驗。同樣,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在處理投訴時,有時也需要對產品進行仲裁檢驗。第五款中的產品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而不是一方當事人單獨申請。一方當事人申請的檢驗只能作為委托檢驗。

另外,對同一產品只能由上述五種申請人中的一種申請。如法院處理的案件,只能由法院提出,仲裁機構、行政部門或社會團體不能再提出仲裁檢驗申請。

申請人可以直接向質檢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向質檢機構提出申請。

8.質檢機構不受理哪幾種仲裁檢驗申請?

答:質檢機構不受理下列仲裁檢驗申請:

(1)申請人不符合《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

(2)沒有相應的檢驗依據的;

(3)受科學技術水平限制,無法實施檢驗的;

(4)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已經對產品質量爭議做出生效判決和決定的。

在現實企業(yè)的生產活動中,無標生產的情況是存在的,特別是一些小的鄉(xiāng)鎮(zhèn)和私營企業(yè)中,其產品不但無標生產,且產品說明、廣告、合同等都沒有,若有爭議,往往找不到檢驗依據,使檢驗無法進行。這里的“做出生效判定和決定”是指諸如法院、仲裁機構已作出判決、裁定,而爭議雙方沒有提出上訴,判決、裁定已經生效的,或者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裁定的情況。

9.仲裁檢驗委托書包括哪些內容?

答:仲裁檢驗委托書應包括的內容有:

(1)委托仲裁檢驗產品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出廠等級,生產企業(yè)名稱、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2)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3)委托仲裁檢驗的依據和檢驗項目;

(4)批量產品仲裁檢驗的抽樣方式;

(5)完成仲裁檢驗的時間要求;

(6)仲裁檢驗的費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時間;

(7)違約責任;

(8)申請人和質檢機構代表簽章和時間;

(9)其他必要的約定。

檢驗依據是檢驗得以進行的最基本條件,沒有依據則無法進行檢驗。而檢驗依據又是爭議雙方最敏感的,因為依據不同,檢驗結論也不同,所以質檢機構必須事先和申請人約定,以保證檢驗結果的有效性;檢驗項目則涉及到檢驗報告完成時間、檢驗費用多少和對檢驗產品判定的針對性,也是必須事先約定的;而批量產品的抽樣方式除需滿足《辦法》第12條要求外,由質檢機構抽樣的還要滿足《辦法》第13條的規(guī)定,也需事先約定。

10.仲裁檢驗為什么一定要和質檢機構簽定仲裁檢驗委托書?

答:仲裁檢驗委托書實質上是仲裁檢驗委托方和質檢機構之間的一份經濟合同。因此,雙方的義務、責任都應體現在仲裁檢驗委托書上,并以此檢查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仲裁檢驗委托書一旦簽字,雙方即應按委托書要求履行自己的義務,如質檢機構應按委托方提供的檢驗依據和項目認真檢驗,并按時完成仲裁檢驗報告等。而委托方則應按委托方規(guī)定的交付方式及時間交付仲裁檢驗費用等。如果一方違約了,即應按委托書的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以避免延誤檢驗工作。因此,仲裁檢驗申請人申請仲裁檢驗時,一定要和質檢機構簽定仲裁檢驗委托書。

11.仲裁檢驗的質量判定依據是什么?

答:仲裁檢驗的質量判定依據包括:

(1)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

(2)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家強制性標準未作規(guī)定的,執(zhí)行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產品標準或者有關質量要求;

(3)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家強制性標準未作規(guī)定,爭議雙方當事人也未作約定的,執(zhí)行提供產品一方所明示的質量要求。上述質量判定依據是根據《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制訂的。這里所指提供產品一方所明示的質量要求,包括明示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經備案的企業(yè)標準、廣告、說明書、圖紙等。

產品質量的判定應是按照檢驗依據檢驗后用檢驗報告形式做出的結論,因此,仲裁檢驗時,應按判定依據選用檢驗依據。

12.批量產品仲裁檢驗時,抽樣有哪些要求?

答:批量產品仲裁檢驗的,抽樣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國家強制性標準對抽樣有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進行;

(2)國家強制性標準對抽樣沒有規(guī)定的,按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進行;

(3)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時,由質檢機構提出抽樣方案,經申請人確認后抽取樣品。

最后一款規(guī)定,是解決由于爭議雙方不了解抽樣的有關規(guī)定,或不知如何抽樣合適,又由于利益所在,不信任對方,不同意對方提出的抽樣要求,造成爭議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時,由質檢機構提出抽樣方案,經申請人確認后抽取樣品,以使仲裁檢驗能夠順利進行。

13.質檢機構負責抽樣時,需注意哪些事項?

答:產品抽樣、封樣由質檢機構負責的,應當由申請人通知爭議雙方當事人到場。爭議雙方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由申請人到場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樣、封樣的書面意見。這是因為樣品是檢驗的對象,如果爭議雙方對樣品的代表性有不同看法,必然會對檢驗結果有不同看法。因此,應盡量由申請人通知爭議雙方到場。爭議雙方因為客觀原因不能到場或者不愿到場的,可以由申請人到場或由申請人提供書面同意的封樣意見書,由質檢機構抽樣,從而避免質檢機構隨意取樣,防止爭議雙方對抽樣代表性提出質疑。

14.《辦法》對仲裁檢驗依據的檢驗方法有哪些規(guī)定要求?

答:《辦法》要求仲裁檢驗的檢驗方法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國家強制性標準有檢驗方法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執(zhí)行;

(2)國家強制性標準沒有檢驗方法規(guī)定的,執(zhí)行生產方出廠檢驗方法;

(3)生產方沒有出廠檢驗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檢驗方法的,執(zhí)行申請人征求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檢驗方法或者申請人確認的質檢機構提供的檢驗方法。

由于檢驗方法不同,會造成檢驗結果的差異,影響對爭議產品質量判定。因此,仲裁檢驗所用檢驗方法也應引起足夠重視,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上述第二款的規(guī)定實際上是企業(yè)明示的方法。第三款規(guī)定實際是為解決企業(yè)用廣告、合同等方式明示了質量要求又未作檢驗方法約定等情況下,解決仲裁檢驗時所用檢驗方法問題的規(guī)定。

15.對仲裁檢驗報告有異議時如何處理?

答:申請人或者爭議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對仲裁檢驗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仲裁檢驗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受理仲裁檢驗的質檢機構提出,質檢機構應當認真處理,并予以答復。對質檢機構的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指定的質檢機構申請復檢,其出具的仲裁檢驗報告為終局結論。

這里所指收到仲裁檢驗報告的日期,按《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執(zhí)行。質檢機構接到對檢驗報告的異議后,應認真處理,屬于檢驗數據錯誤,檢驗報告不規(guī)范等,質檢機構應負責的,應及時更正。不屬于質檢機構問題,或不屬于質檢機構應負責任的,也應給予說明。

16.有權提出產品質量鑒定的申請人包括哪幾種?

答:下列申請人有權向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提出質量鑒定申請:

(1)司法機關;

(2)仲裁機構;

(3)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

(4)處理產品質量糾紛的有關社會團體;

(5)產品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

這里所指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不是當事人一方的申請。

另外,對質量爭議涉及的產品,只能由上述五種有資格的單位中的一個提出質量鑒定申請。比如法院處理的案件,只能由法院提出,仲裁機構、其他行政部門或社會團體一般不能申請質量鑒定。

17.《辦法》對仲裁檢驗報告的有效性有哪些規(guī)定?

答:《辦法》規(guī)定質檢機構負責對批量產品抽樣的,仲裁檢驗報告對該批產品有效;申請人送樣的,仲裁檢驗報告對所送樣品有效;處理產品質量爭議以按照《辦法》出具的仲裁檢驗報告和質量鑒定報告為準。上述規(guī)定和《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一致。

18.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不接受哪幾種質量鑒定申請?

答: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不接受下列質量鑒定申請:

(1)申請人不符合《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

(2)未提供產品質量要求的;

(3)產品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4)受科學水平限制,無法實施鑒定的。

(5)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已經對產品質量爭議做出生效判決和決定的。

這里所指不具備鑒定條件是指因產品損壞、丟失;現場、現狀遭到破壞等客觀原因使得質量鑒定無法正常進行的情況。

19.哪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負責指定質量鑒定組織單位?

答:《辦法》規(guī)定,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負責指定質量鑒定組織單位承擔質量鑒定工作。

20.哪些單位有資格被指定為鑒定組織單位?

答:質檢機構、科研機構、大專院校或者社會團體可以被指定為質量鑒定組織單位。但這些機構必須是與被鑒定產品有關的、有能力組織鑒定工作的單位。這里所指社會團體主要指產品質量檢驗協會、產品行業(yè)協會等。

21.質量鑒定委托書包括哪些內容?

答:質量鑒定委托書包括以下內容:

(1)委托質量鑒定產品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出廠等級,生產企業(yè)名稱、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2)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3)委托質量鑒定的項目和要求,質量鑒定依據;

(4)完成質量鑒定的時間要求;

(5)質量鑒定的費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時間;

(6)違約責任;

(7)申請人和鑒定組織單位代表簽章和時間;

(8)其它必要的約定。

上述內容是質量鑒定委托書的基本要求,特殊產品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適當增加。

22.為什么要簽定質量鑒定委托書?

答:質量鑒定委托書和仲裁檢驗委托書一樣,是質量鑒定委托方和鑒定組織單位的一份經濟合同,雙方的責任義務都應體現在合同上即委托書上,作為檢查雙方是否履行合同的依據,因此質量鑒定申請人要與鑒定組織單位簽定質量鑒定委托書。

23.《辦法》對質量鑒定專家組有哪些要求和規(guī)定?

答:《辦法》規(guī)定質量鑒定專家組由三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專家組的成員應當從有高級技術職稱、相應的專門知識和實際經驗的專業(yè)技術人員中聘任。專家組的成員與產品質量爭議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前者是對專家的技術和相關知識的要求,后者是保證質量鑒定公正公平的要求。對專家組之所以作上述要求和規(guī)定,是為了保證鑒定工作質量、鑒定報告的可靠性及鑒定工作的公正性。

24.質量鑒定專家組有哪些權利?

答:專家組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1)要求申請人提供與質量鑒定有關的資料;

(2)通過申請人向爭議雙方當事人了解有關情況;

(3)勘察現場;

(4)發(fā)表質量鑒定意見。

上述規(guī)定是為了滿足鑒定條件,使鑒定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并保證鑒定報告的有效性。

25.質量鑒定專家組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專家組組成后,應首先根據鑒定委托書委托的鑒定項目和要求,負責制訂質量鑒定實施方案,在規(guī)定時間內獨立進行質量鑒定并履行下列義務:

(1)正確、及時地作出質量鑒定報告;

(2)解答申請人提出的與質量鑒定報告有關的問題;

(3)遵守組織紀律和保守秘密;

(4)遵守《辦法》第二十四條有關回避的規(guī)定。

26.《辦法》對質量鑒定查看現場、實物勘驗作了哪些規(guī)定?

答:《辦法》規(guī)定,“質量鑒定需要查看現場,對實物進行勘驗的,申請人及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到場,積極配合并提供相應的條件。對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條件使質量鑒定無法進行的,終止質量鑒定”。這是因為在對產品進行質量鑒定時,特別是對大型設備、產品進行質量鑒定時,到現場檢驗,勘驗時,需要有關方提供相應條件,如起重設備、運輸工具、輸配電條件等。相關方不到場、不配合,往往使勘驗工作無法進行,進而使質量鑒定受到影響,有時不得不終止。

27.質量鑒定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答:質量鑒定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和受理質量鑒定的日期;

(2)質量鑒定的目的、要求、鑒定依據;

(3)鑒定產品情況的必要描述;

(4)現場勘驗情況;

(5)質量鑒定檢驗、試驗報告;

(6)分析說明:

(7)質量鑒定結論;

(8)鑒定專家組成員簽名表;

(9)鑒定報告日期。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鑒定產品的必要描述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需要進行鑒定的產品都是不能用單純的檢驗就可完成的,產品的狀況已和出廠時的產品或使用前的產品不一樣,發(fā)生了變化,必須把產品當時的狀況詳細記錄下來,這對鑒定工作的進行和最后出具鑒定報告都是十分必要的。

28.質量鑒定需要做檢驗和試驗時應如何選擇技術機構?

答:質量鑒定需要做檢驗或者試驗的,專家組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技術機構進行,并由其出具檢驗或者試驗報告。檢驗、試驗應選擇《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的質檢機構。沒有相應質檢機構時,對要選擇的質檢機構和實驗室應做必要的了解或考查,滿足要求才可委托其檢驗、試驗。

29.質量鑒定組織單位的職責是什么?

答:質量鑒定組織單位接到質量鑒定任務后,應選擇符合條件的三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質量鑒定專家組進行鑒定工作。對專家組出具的質量鑒定報告進行審查并對質量鑒定報告負責。鑒定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將質量鑒定報告交付申請人,并向接受申請的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備案。申請人或者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質量鑒定報告有異議的,質量鑒定組織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30.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對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負有哪些監(jiān)管職責?

答:質量技術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加強對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工作的管理和監(jiān)督。負責糾正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中的違法或者不當行為。當申請人或爭議雙方對仲裁檢驗報告有異議,對質檢機構的答復仍不滿意時,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指定復檢的質檢機構進行終局檢驗。

31.質檢機構可否不承擔仲裁檢驗和鑒定組織工作?

答:質檢機構在其有權檢驗的產品范圍內,應當積極承擔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組織工作。由于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涉及到爭議雙方利益,質檢機構在從事這項工作時責任很大,導致有些質檢機構不愿承擔此項工作,為此,《辦法》規(guī)定質檢機構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2.質檢機構和鑒定組織單位在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中承擔哪些責任?

答:質檢機構、質量鑒定組織單位由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仲裁檢驗報告、質量鑒定報告與事實不符,并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有關人員在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工作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3.《辦法》對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費用有何規(guī)定?

答:《辦法》規(guī)定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交納費用。

34.《辦法》的生效日期和解釋單位?

答:《辦法》從發(fā)布之日(即1999年4月1日)起實施?!掇k法》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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