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海關破獲一起走私大米進境案主犯獲刑12年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對南寧海關緝私局所屬水口海關緝私分局偵辦的“GN1912”走私大米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吳某某、呂某某、譚某某系案件主犯,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12年不等,并處罰金600萬元至1563萬元不等。
2019年4月2日,水口海關緝私分局聯(lián)合水口邊境派出所在廣西崇左市龍州縣水口鎮(zhèn)開展查緝行動,現(xiàn)場查扣走私進境的越南大米2.76噸,查扣涉案運輸工具2輛,抓獲涉案人員2名。通過對涉案人員的現(xiàn)場訊問,警察循線追擊,在龍州縣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廠區(qū)內查獲已更換為國內米廠包裝的越南大米70.25噸。
經偵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吳某某從越南訂購大米,并從中越邊境偷運進境后交給被告人呂某某、譚某某,利用呂某某的食品廠把大米的越南包裝更換成國內米廠包裝,后運往南寧銷售,貨款由吳某某直接支付給越南供貨方。期間,該團伙走私越南大米數(shù)量共計6709.77噸,偷逃稅款1562.24萬元。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3名被告人走私大米的偷逃應繳稅額已逾1500萬元,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情形,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對南寧海關緝私局所屬水口海關緝私分局偵辦的“GN1912”走私大米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吳某某、呂某某、譚某某系案件主犯,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12年不等,并處罰金600萬元至1563萬元不等。
2019年4月2日,水口海關緝私分局聯(lián)合水口邊境派出所在廣西崇左市龍州縣水口鎮(zhèn)開展查緝行動,現(xiàn)場查扣走私進境的越南大米2.76噸,查扣涉案運輸工具2輛,抓獲涉案人員2名。通過對涉案人員的現(xiàn)場訊問,警察循線追擊,在龍州縣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廠區(qū)內查獲已更換為國內米廠包裝的越南大米70.25噸。
經偵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吳某某從越南訂購大米,并從中越邊境偷運進境后交給被告人呂某某、譚某某,利用呂某某的食品廠把大米的越南包裝更換成國內米廠包裝,后運往南寧銷售,貨款由吳某某直接支付給越南供貨方。期間,該團伙走私越南大米數(shù)量共計6709.77噸,偷逃稅款1562.24萬元。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3名被告人走私大米的偷逃應繳稅額已逾1500萬元,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情形,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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