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消費難題,《民法典》能提供法律武器 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舉辦“《民法典》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研討會
商家轉讓商鋪,如何保障消費者的選擇權?APP過度索取個人信息如何應對?近日,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舉辦了“《民法典》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研討會。來自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4家法律顧問單位的9名律師,針對汽車消費、預付式消費、個人信息保護、肖像權保護等時下消費中比較熱點的問題各抒己見,提出了許多有價值、有見地的意見和建議。
現(xiàn)象一
預付式消費商家單方面強制轉讓
部分開展預付式消費的健身房、美容院、教育培訓機構等,因經(jīng)營不善或資金鏈斷裂等原因,導致門店關門歇業(yè),并以聲明或告示的方式通知會員消費者,已將其后續(xù)服務轉讓給了第三方,要求消費者無條件到第三方處接受服務,消費者不同意則視為放棄權利。
●律師觀點
保護消費者的選擇權
湖南思博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余高勇
部分開展預付式消費的經(jīng)營者因經(jīng)營不善退市,轉讓給第三方時,沒有考慮到消費者的權益,要么不通知充值辦卡的消費者,要么向消費者提供不具備可操作性的“選擇”,如要求消費者去距離較遠的另一商家處消費。而且經(jīng)營者往往在通知中列明,消費者超過一定時間未拒絕,則視同消費者同意,消費者只能按照新的商戶的規(guī)則進行消費。
傳統(tǒng)上,如果經(jīng)營者向消費者發(fā)送了上述通知、且消費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進行“選擇”,消費者如果再想向經(jīng)營者主張權利,往往面臨障礙。監(jiān)管部門或法院可能會認為經(jīng)營者已經(jīng)盡到了通知義務,而消費者怠于行使權利,裁判結論也可能會對消費者不利。
《民法典》針對該類問題新增了規(guī)定?!睹穹ǖ洹返谖灏傥迨粭l規(guī)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zhèn)鶛嗳嗽诤侠砥谙迌?nèi)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通知。”也就是說,如果經(jīng)營者要將充值債務轉讓給別的商戶,應當征得消費者的同意。如果消費者在一定的期限內(nèi)沒有作出明確的表示,則視為消費者不同意商戶轉讓充值債務。對于消費者不同意轉讓充值債務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原經(jīng)營者退還充值金額。如果協(xié)商不成的,消費者可依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現(xiàn)象二
格式合同“埋坑”免除自身責任
在汽車維修過程中,維修公司與托修方簽訂的合同中常見這樣的條款:“您的愛車交付給本維修公司后,視同您已許可本公司可以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操作。車輛在維修試車、移車過程中存在事故概率,若發(fā)生事故,本公司將按該車保險公司定損維修方案對您的車輛進行修復,車主按保險條例進行支付理賠,本公司不承擔其他賠償費用,比如間接費用(車輛貶值、代步車費用、時間損失賠償費用等)。”
●律師觀點
不明顯提醒的免責條款無效
湖南通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彭震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F(xiàn)行《合同法》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fā),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睹穹ǖ洹泛贤幍谒陌倬攀鶙l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jīng)]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nèi)容。”
與《合同法》的規(guī)定相比,《民法典》最大的區(qū)別體現(xiàn)在合同締結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jīng)]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時,對該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上。
在汽車消費各環(huán)節(jié)中,涉及到合同的問題往往最讓人頭疼。密密麻麻的格式條款,普通消費者很難具備辨明關系、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甚至一些不良商家還會故意在合同中“埋坑”,一旦出現(xiàn)問題就以“白紙黑字”為由推卸責任。
按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必須要履行說明或提示義務,否則消費者有權否認該條款的效力。因此,維修公司在制定汽車維修合同格式條款時,應當公平設定其和托修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若維修公司在維修期間給托修車輛造成損壞的,應按相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現(xiàn)象三
APP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
現(xiàn)實生活中,不少應用軟件涉及私自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現(xiàn)象,比如頻繁自動啟動、訪問、讀取手機信息等,還存在將客戶個人信息私自共享給第三方、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不給權限不讓用、強制用戶使用定向推送、過度索取權限等問題。
●律師觀點
保護個人信息隱私權
湖南通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萬傳洪
《民法典》人格權編,就公民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設立專章予以規(guī)定,對隱私的含義作出了清楚的界定,明確了對個人信息和生活安寧的保護,這是此次《民法典》編纂的亮點之一。
針對騷擾電話,《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第(一)項明令禁止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該條同時禁止了偷拍、竊聽、窺視等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
使用一個APP或某項商業(yè)服務時,電話號碼、行蹤信息、家庭地址、身份證號甚至個人喜好都可能已被后臺獲取,變成了一個“透明人”?對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至一千零三十七條明確了信息收集者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索要,否則,公民可以違約、違法等理由主張信息收集者刪除個人信息?!睹穹ǖ洹返谝磺Я闳邨l、第一千零三十八條明確要求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jīng)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這有利于對銀行、電子商務平臺、企業(yè)等信息收集者的行為進行管理和規(guī)范,從源頭防范個人信息泄露,加強公民的安全感。
現(xiàn)象四
經(jīng)營者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個別婚紗影樓將客人的結婚照當樣片供其他的顧客觀賞。當事人找到婚紗影樓,指出其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時,婚紗影樓以不存在營利為目的的理由,拒不承認侵犯當事人的肖像權。
現(xiàn)行《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jīng)自然人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自然人肖像的行為。”以上兩條規(guī)定均強調“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
●律師觀點
肖像權保護范圍進一步擴大
湖南湘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司法實踐中,對于肖像的解釋存在“以面部為中心”與“可以被識別性”兩種意見,而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之規(guī)定,實質上確認了“可被識別性”的標準,實際上擴大了肖像權的保護范圍,也就為肖像權客體的擴展提供了依據(jù),漫畫形象、游戲形象、人體部分形象、集體肖像中的個體如足以讓普通公眾將其與某一特定自然人相聯(lián)系,那么該特定自然人對該形象享有肖像權。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fā)表、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該條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害肖像權構成要件進行了刪除,這對于解決司法實踐中除以營利為目的外的其他侵權類型,如擅自傳播他人的不雅照片、擅自制作他人的肖像、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未經(jīng)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照片等行為,提供了依據(jù)。
商家轉讓商鋪,如何保障消費者的選擇權?APP過度索取個人信息如何應對?近日,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舉辦了“《民法典》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研討會。來自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4家法律顧問單位的9名律師,針對汽車消費、預付式消費、個人信息保護、肖像權保護等時下消費中比較熱點的問題各抒己見,提出了許多有價值、有見地的意見和建議。
現(xiàn)象一
預付式消費商家單方面強制轉讓
部分開展預付式消費的健身房、美容院、教育培訓機構等,因經(jīng)營不善或資金鏈斷裂等原因,導致門店關門歇業(yè),并以聲明或告示的方式通知會員消費者,已將其后續(xù)服務轉讓給了第三方,要求消費者無條件到第三方處接受服務,消費者不同意則視為放棄權利。
●律師觀點
保護消費者的選擇權
湖南思博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余高勇
部分開展預付式消費的經(jīng)營者因經(jīng)營不善退市,轉讓給第三方時,沒有考慮到消費者的權益,要么不通知充值辦卡的消費者,要么向消費者提供不具備可操作性的“選擇”,如要求消費者去距離較遠的另一商家處消費。而且經(jīng)營者往往在通知中列明,消費者超過一定時間未拒絕,則視同消費者同意,消費者只能按照新的商戶的規(guī)則進行消費。
傳統(tǒng)上,如果經(jīng)營者向消費者發(fā)送了上述通知、且消費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進行“選擇”,消費者如果再想向經(jīng)營者主張權利,往往面臨障礙。監(jiān)管部門或法院可能會認為經(jīng)營者已經(jīng)盡到了通知義務,而消費者怠于行使權利,裁判結論也可能會對消費者不利。
《民法典》針對該類問題新增了規(guī)定?!睹穹ǖ洹返谖灏傥迨粭l規(guī)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zhèn)鶛嗳嗽诤侠砥谙迌?nèi)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通知。”也就是說,如果經(jīng)營者要將充值債務轉讓給別的商戶,應當征得消費者的同意。如果消費者在一定的期限內(nèi)沒有作出明確的表示,則視為消費者不同意商戶轉讓充值債務。對于消費者不同意轉讓充值債務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原經(jīng)營者退還充值金額。如果協(xié)商不成的,消費者可依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現(xiàn)象二
格式合同“埋坑”免除自身責任
在汽車維修過程中,維修公司與托修方簽訂的合同中常見這樣的條款:“您的愛車交付給本維修公司后,視同您已許可本公司可以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操作。車輛在維修試車、移車過程中存在事故概率,若發(fā)生事故,本公司將按該車保險公司定損維修方案對您的車輛進行修復,車主按保險條例進行支付理賠,本公司不承擔其他賠償費用,比如間接費用(車輛貶值、代步車費用、時間損失賠償費用等)。”
●律師觀點
不明顯提醒的免責條款無效
湖南通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彭震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F(xiàn)行《合同法》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fā),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睹穹ǖ洹泛贤幍谒陌倬攀鶙l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jīng)]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nèi)容。”
與《合同法》的規(guī)定相比,《民法典》最大的區(qū)別體現(xiàn)在合同締結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jīng)]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時,對該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上。
在汽車消費各環(huán)節(jié)中,涉及到合同的問題往往最讓人頭疼。密密麻麻的格式條款,普通消費者很難具備辨明關系、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甚至一些不良商家還會故意在合同中“埋坑”,一旦出現(xiàn)問題就以“白紙黑字”為由推卸責任。
按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必須要履行說明或提示義務,否則消費者有權否認該條款的效力。因此,維修公司在制定汽車維修合同格式條款時,應當公平設定其和托修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若維修公司在維修期間給托修車輛造成損壞的,應按相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現(xiàn)象三
APP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
現(xiàn)實生活中,不少應用軟件涉及私自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現(xiàn)象,比如頻繁自動啟動、訪問、讀取手機信息等,還存在將客戶個人信息私自共享給第三方、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不給權限不讓用、強制用戶使用定向推送、過度索取權限等問題。
●律師觀點
保護個人信息隱私權
湖南通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萬傳洪
《民法典》人格權編,就公民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設立專章予以規(guī)定,對隱私的含義作出了清楚的界定,明確了對個人信息和生活安寧的保護,這是此次《民法典》編纂的亮點之一。
針對騷擾電話,《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第(一)項明令禁止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該條同時禁止了偷拍、竊聽、窺視等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
使用一個APP或某項商業(yè)服務時,電話號碼、行蹤信息、家庭地址、身份證號甚至個人喜好都可能已被后臺獲取,變成了一個“透明人”?對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至一千零三十七條明確了信息收集者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索要,否則,公民可以違約、違法等理由主張信息收集者刪除個人信息?!睹穹ǖ洹返谝磺Я闳邨l、第一千零三十八條明確要求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jīng)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這有利于對銀行、電子商務平臺、企業(yè)等信息收集者的行為進行管理和規(guī)范,從源頭防范個人信息泄露,加強公民的安全感。
現(xiàn)象四
經(jīng)營者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個別婚紗影樓將客人的結婚照當樣片供其他的顧客觀賞。當事人找到婚紗影樓,指出其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時,婚紗影樓以不存在營利為目的的理由,拒不承認侵犯當事人的肖像權。
現(xiàn)行《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jīng)自然人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自然人肖像的行為。”以上兩條規(guī)定均強調“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
●律師觀點
肖像權保護范圍進一步擴大
湖南湘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司法實踐中,對于肖像的解釋存在“以面部為中心”與“可以被識別性”兩種意見,而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之規(guī)定,實質上確認了“可被識別性”的標準,實際上擴大了肖像權的保護范圍,也就為肖像權客體的擴展提供了依據(jù),漫畫形象、游戲形象、人體部分形象、集體肖像中的個體如足以讓普通公眾將其與某一特定自然人相聯(lián)系,那么該特定自然人對該形象享有肖像權。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fā)表、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該條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害肖像權構成要件進行了刪除,這對于解決司法實踐中除以營利為目的外的其他侵權類型,如擅自傳播他人的不雅照片、擅自制作他人的肖像、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未經(jīng)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照片等行為,提供了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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