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出事故 保險公司以“私自改變車輛用途”為由拒賠
據(jù)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這兩年,“順風車”出現(xiàn)在我們的生活中。“順風車”,顧名思義就是和別人同路,順便搭上別人一起走。它的興起是基于互聯(lián)網約車平臺技術,而且很受歡迎,我身邊開順風車和坐順風車的朋友越來越多。但是,問題也來了,一旦你開順風車順路拉活時出了事故,保險公司會賠嗎?
11月1日,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這方面的案件。今年7月中旬,北京市民李某駕駛車輛行駛到通州區(qū)宋莊附近時,撞上了路中間的隔離帶,經交警認定,這是一起單方責任事故。承保的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認定車輛已達到報廢程度。但8月初,保險公司方面卻出具了一份《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李某因此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中,保險公司一方給出的拒賠理由有兩點:一是私自改變車輛用途用于運營;另一個是這種行為增加了車輛危險程度。而這也是整個法庭辯論環(huán)節(jié)原被告雙方爭論的焦點。
對此,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表示:“首先,擅自改變車輛的用途和車輛使用性質,這點能不能夠成立。如果私家車是家庭自用型,那么投保時是按照這個性質進行,危險程度較低一些,如果私家車是運營車輛,顯然危險程度就會高一些,所以二者的收費標準就不一樣,前低后高。此案件的爭議焦點之一,在于作為投保人,即順風車司機算不算營運?如果能認定為是營運,那就是擅自改變車輛用途,顯然是屬于保險合同一般約定的免責條款,那么投保人可能就得不到保險公司賠償。但問題在于,目前順風車是政府倡導的,清潔空氣、緩解交通壓力,方便出行,還能夠節(jié)約能源,所以,同路人通過網約的方式搭順風車是被提倡的。當然,前提條件是,必須遵循私人小客車同城出行的相關指導意見,比如說每天最多拉兩單,上下班各一單,這樣的服務明顯沒有高于同城車輛的標準,所以不能夠認定為是非法營運。雖然指導意見的法律位階不高,但它具有很強的參考意義,作為法院,審理案件時也需要參考。如果作為原告,它所發(fā)生交通事故那一瞬間,它當天從事的運營次數(shù)、收取的費用沒有違反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那恐怕還沒有一個依據(jù),能夠認定為是非法營運的問題。
其次,順風車是不是會造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這也是一個前提。也就是說,如果營運了,不管你的路線是什么,都認定為危險程度明顯增高了。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投保人附有通知義務,需要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有選擇權:第一,按照投保人性質變化增加保費,因為風險和收益成正比;第二,保險公司認為危險程度過大,以至于不能承保,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但如果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在危險程度顯著增高的原因下造成事故,比如此案件中的車輛全損,那么,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償保險金。”
李斌認為,從目前所掌握的信息來看,當天并沒有超過兩次,如果收費也沒有明顯超過同城的分攤標準,應該不能認定為‘擅自改變車輛用途’。
“在此案件中,保險公司想拒賠的前提在于以下幾點:一是存在擅自改變用途從事營運的事實行為;二是免責條款必須有效并進入合同。只有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這個格式免責條款才能夠生效。所以,此案中保險公司拒賠,我認為是缺乏一些依據(jù)的。”李斌補充說。
對于被告的說法,原告李某一方認為按照北京市政府的相關規(guī)定,順風車不屬于運營車輛,李某辨稱:“北京市有規(guī)定,順風車業(yè)務只要一天不超過兩單,定性是互助合乘行為,合理分擔費用和成本,沒有定性為營利。所以說順風車改變用途了,我覺得有點牽強。”至于拉了順路的活,增加車輛危險程度,原告一方也不認可,“你說增加危險性了嗎?我只是路過,中間停了一下,他下車,我接著走。事實上很難界定。”
庭審最后,保險公司一方拒絕接受法庭調解,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實際上此案件非常好界定。網約車在法律上講,它是一種商事行為,順風車在法律上講,屬于一種民事行為。它是共享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被國家所提倡的,而且是自己的民事行為,不需要任何人設立門檻。所以,順風車不僅不應當限制,還應當鼓勵,它不需要改變任何營運性質,相關法律有直接規(guī)定。
朱巍說:“首先,網約車要改性質,而順風車法律規(guī)定了不用改,既然有規(guī)定,那就是承認了它不是營運性質,是一種民事行為。既然是民事行為的話,按照保險合同,公司是必須要賠的;其次,保險合同需要仔細看看,比如有沒有寫明坐順風車時提前告知的義務,基本上保險公司都沒有這樣的約定。同時,法律沒有強制要求它轉型,那么,結果就是顯而易見的了。”
據(jù)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這兩年,“順風車”出現(xiàn)在我們的生活中。“順風車”,顧名思義就是和別人同路,順便搭上別人一起走。它的興起是基于互聯(lián)網約車平臺技術,而且很受歡迎,我身邊開順風車和坐順風車的朋友越來越多。但是,問題也來了,一旦你開順風車順路拉活時出了事故,保險公司會賠嗎?
11月1日,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這方面的案件。今年7月中旬,北京市民李某駕駛車輛行駛到通州區(qū)宋莊附近時,撞上了路中間的隔離帶,經交警認定,這是一起單方責任事故。承保的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認定車輛已達到報廢程度。但8月初,保險公司方面卻出具了一份《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李某因此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中,保險公司一方給出的拒賠理由有兩點:一是私自改變車輛用途用于運營;另一個是這種行為增加了車輛危險程度。而這也是整個法庭辯論環(huán)節(jié)原被告雙方爭論的焦點。
對此,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表示:“首先,擅自改變車輛的用途和車輛使用性質,這點能不能夠成立。如果私家車是家庭自用型,那么投保時是按照這個性質進行,危險程度較低一些,如果私家車是運營車輛,顯然危險程度就會高一些,所以二者的收費標準就不一樣,前低后高。此案件的爭議焦點之一,在于作為投保人,即順風車司機算不算營運?如果能認定為是營運,那就是擅自改變車輛用途,顯然是屬于保險合同一般約定的免責條款,那么投保人可能就得不到保險公司賠償。但問題在于,目前順風車是政府倡導的,清潔空氣、緩解交通壓力,方便出行,還能夠節(jié)約能源,所以,同路人通過網約的方式搭順風車是被提倡的。當然,前提條件是,必須遵循私人小客車同城出行的相關指導意見,比如說每天最多拉兩單,上下班各一單,這樣的服務明顯沒有高于同城車輛的標準,所以不能夠認定為是非法營運。雖然指導意見的法律位階不高,但它具有很強的參考意義,作為法院,審理案件時也需要參考。如果作為原告,它所發(fā)生交通事故那一瞬間,它當天從事的運營次數(shù)、收取的費用沒有違反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那恐怕還沒有一個依據(jù),能夠認定為是非法營運的問題。
其次,順風車是不是會造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這也是一個前提。也就是說,如果營運了,不管你的路線是什么,都認定為危險程度明顯增高了。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投保人附有通知義務,需要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有選擇權:第一,按照投保人性質變化增加保費,因為風險和收益成正比;第二,保險公司認為危險程度過大,以至于不能承保,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但如果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在危險程度顯著增高的原因下造成事故,比如此案件中的車輛全損,那么,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償保險金。”
李斌認為,從目前所掌握的信息來看,當天并沒有超過兩次,如果收費也沒有明顯超過同城的分攤標準,應該不能認定為‘擅自改變車輛用途’。
“在此案件中,保險公司想拒賠的前提在于以下幾點:一是存在擅自改變用途從事營運的事實行為;二是免責條款必須有效并進入合同。只有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這個格式免責條款才能夠生效。所以,此案中保險公司拒賠,我認為是缺乏一些依據(jù)的。”李斌補充說。
對于被告的說法,原告李某一方認為按照北京市政府的相關規(guī)定,順風車不屬于運營車輛,李某辨稱:“北京市有規(guī)定,順風車業(yè)務只要一天不超過兩單,定性是互助合乘行為,合理分擔費用和成本,沒有定性為營利。所以說順風車改變用途了,我覺得有點牽強。”至于拉了順路的活,增加車輛危險程度,原告一方也不認可,“你說增加危險性了嗎?我只是路過,中間停了一下,他下車,我接著走。事實上很難界定。”
庭審最后,保險公司一方拒絕接受法庭調解,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實際上此案件非常好界定。網約車在法律上講,它是一種商事行為,順風車在法律上講,屬于一種民事行為。它是共享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被國家所提倡的,而且是自己的民事行為,不需要任何人設立門檻。所以,順風車不僅不應當限制,還應當鼓勵,它不需要改變任何營運性質,相關法律有直接規(guī)定。
朱巍說:“首先,網約車要改性質,而順風車法律規(guī)定了不用改,既然有規(guī)定,那就是承認了它不是營運性質,是一種民事行為。既然是民事行為的話,按照保險合同,公司是必須要賠的;其次,保險合同需要仔細看看,比如有沒有寫明坐順風車時提前告知的義務,基本上保險公司都沒有這樣的約定。同時,法律沒有強制要求它轉型,那么,結果就是顯而易見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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