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不查“水泡”記錄直接賣成“無事故” 湖南常德消保委支持消費者起訴獲賠近百萬元
“無重大事故、無水泡、無火燒”,這是經營者當初在《二手汽車買賣合同》中白紙黑字給消費者的承諾。然而,購車一年多后,消費者意外得知自己花32.8萬元買來的奔馳二手車竟是一輛作報廢處理的嚴重水泡車,為此,湖南省常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支持消費者提起訴訟。5月4日,消費者黃先生收到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法院認定經營者構成欺詐,維持一審法院“退一賠三”的判決,除得到返還的購車款外,黃先生獲賠98.4萬元。
訴訟背景:
32.8萬元買輛水泡車
2020年11月,周某發(fā)朋友圈稱有一輛梅賽德斯奔馳R400二手車(以下簡稱奔馳二手車)出售。2020年12月3日,黃先生與周某的另一合伙人張某簽訂《二手汽車買賣合同》。合同載明:張某將奔馳二手車出售給黃先生,車價款為32.8萬元。張某保證此車無大事故、無水泡、無火燒。黃先生付款后次日,該車由原車主皮某轉移登記至黃先生名下。此后在使用過程中,該車發(fā)生非事故維修費用2.32萬余元。
2022年4月,黃先生決定購置一輛新車,便打算將手里的奔馳二手車進行變賣處置,但收購車行告知無法收購,理由是該車曾發(fā)生過多次事故。黃先生經保險公司及其他途徑進一步核實,發(fā)現(xiàn)該車為嚴重水泡車,保險公司為此進行過45.8萬元的全額賠償。黃先生向常德市消保委投訴,常德市消保委依法支持黃先生提起訴訟。2022年6月6日,黃先生一紙訴狀將張某、周某、皮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撤銷黃先生與張某的《二手汽車買賣合同》,退還購車款32.8萬元并三倍賠償98.4萬元。
法院審理:
張某行為構成欺詐
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1日,案外人梁某以25.5萬元的價格將案涉車輛賣給皮某,車輛登記在皮某名下。同年11月26日,皮某以27.58萬元轉手賣給張某,并在《二手車買賣協(xié)議》中特意手寫說明:“甲方(皮某)轉給乙方(張某)后,該車后期發(fā)現(xiàn)事故、水泡、火燒均與甲方無關”。雙方同時約定,為節(jié)省交易稅費,待張某將車輛賣出后,由皮某直接過戶給買受人。
一審法院還查明,案涉車輛于2020年5月23日因暴雨出險,車輛浸水至車窗一半,為嚴重水泡車。出險的賠償金有2筆,一筆是2020年8月20日賠付42.8萬元,另一筆是2020年12月30日賠付3萬元,案涉車輛作報廢處理,由拍賣公司對外拍賣。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黃先生購車是日常生活所需,認定黃先生為消費者;張某以二手車交易為業(yè),符合提供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特征要素,認定張某為經營者。黃先生與張某產生的糾紛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雖然在訂立合同時未明確查詢到案涉車輛因浸水導致的出險信息,但其作為專業(yè)從事二手車經營的主體,其比普通消費者更有能力判斷所銷售車輛的情況,除通過查詢出險信息外,亦可通過車輛本身的價格、鑒定等方式對案涉車輛進行判斷。張某在買賣合同中曾就車輛“無重大事故、水泡、火燒”作出了明確承諾,再以不知曉車輛質量問題進行抗辯,表明其對相關信息未盡到調查、核實的義務,依據(jù)《二手車交易流通管理辦法》《二手車交易規(guī)范》等規(guī)定,屬于應當知悉而不作為,因此,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張某的行為對于黃先生而言均構成欺詐。
關于周某的責任,法院查明,周某與張某在案涉車輛對外交易中系合伙關系。法院依法認定,本案中,周某應當對張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關于皮某的責任,雖然案涉車輛由皮某名下轉移登記至黃先生名下,但皮某與張某之間為一個買賣合同關系、張某與黃先生之間為另一個買賣合同關系,各方當事人之間減少交易次數(shù)以保證車輛價值不因此貶損,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認定皮某在該案中不承擔責任。法院同時認定,黃先生已使用案涉車輛一年九個月,期間車輛折舊貶值6.9萬元。在張某返還車款時應于扣減,即返還車價款為25.9萬元。
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撤銷黃先生與張某簽訂的《二手汽車買賣合同》;張某向黃先生返還扣減貶值折舊后的購車款25.9萬元,黃先生將車退還張某;張某向黃先生賠償三倍購車款損失98.4萬元;周某對張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張某、周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年4月3日,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常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秘書長張婕一行三人到庭參加旁聽,《中國消費者報》記者獲準進入庭審現(xiàn)場采訪。
2023年4月3日,二審庭審現(xiàn)場。余知都/攝
庭審中,黃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張某的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二手車鑒定評估師國家職業(yè)標準,擬證明張某于2015年就具備二手車鑒定評估師資質,可以對特殊車輛進行鑒定評估,包括重度事故車鑒定評估(泡水車、火燒車、事故車)。張某則表示,自己沒有經過任何二手車鑒定評估方面的學習和培訓,所獲證書是包辦買來的,平常工作全憑目測和經驗,因此,證書的獲取不具有合法性,自己也無法鑒定案涉車輛的真實車況。
二審法院查明,張某和周某在皮某處查看案涉車輛車況時,便已發(fā)現(xiàn)室內座位下有輕微生銹,且皮某在其與張某簽訂的二手車買賣協(xié)議上手寫說明“該車后期發(fā)現(xiàn)事故、水泡、火燒與甲方(皮某)無關”,該約定明顯不符合正常交易內容,在此情況下,張某應當對案涉車輛是否存在水泡等質量問題進行全面的檢查,并將相關信息提供給買方。但張某隱瞞上述情況,在未對車輛作進一步檢測下,將案涉車輛銷售給黃先生,并在合同中向黃先生承諾“甲方(張某)保證此車輛無重大事故、水泡、火燒”,張某的行為構成欺詐行為。
據(jù)此,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手記
本案二審中,張某及另外幾名涉案二手車經營者均坦承,自己從未經過任何二手車鑒定評估方面的學習和培訓,其所獲二手車鑒定評估師之類的證書,均為前些年花錢找人代辦買來的。張某因此表示自己根本無法鑒定案涉車輛的真實車況,且大言不慚地稱自己所持資格證書不具有合法性,希望藉此減輕或免除自己的責任。
好一個金蟬脫殼的“妙計”!可是,在經營過程中,為了博取消費者的信任,如張某等人自詡為持證二手車鑒定評估師,不知干了多少盲人摸象的評估事。機關算盡自作聰明,他們的結局只能是“聰明反被聰明誤”,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市場經濟是消費者的主權經濟,唯有誠信守法經營,方能贏取消費者手里的“選票”。而那些坑蒙拐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審判。
“無重大事故、無水泡、無火燒”,這是經營者當初在《二手汽車買賣合同》中白紙黑字給消費者的承諾。然而,購車一年多后,消費者意外得知自己花32.8萬元買來的奔馳二手車竟是一輛作報廢處理的嚴重水泡車,為此,湖南省常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支持消費者提起訴訟。5月4日,消費者黃先生收到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法院認定經營者構成欺詐,維持一審法院“退一賠三”的判決,除得到返還的購車款外,黃先生獲賠98.4萬元。
訴訟背景:
32.8萬元買輛水泡車
2020年11月,周某發(fā)朋友圈稱有一輛梅賽德斯奔馳R400二手車(以下簡稱奔馳二手車)出售。2020年12月3日,黃先生與周某的另一合伙人張某簽訂《二手汽車買賣合同》。合同載明:張某將奔馳二手車出售給黃先生,車價款為32.8萬元。張某保證此車無大事故、無水泡、無火燒。黃先生付款后次日,該車由原車主皮某轉移登記至黃先生名下。此后在使用過程中,該車發(fā)生非事故維修費用2.32萬余元。
2022年4月,黃先生決定購置一輛新車,便打算將手里的奔馳二手車進行變賣處置,但收購車行告知無法收購,理由是該車曾發(fā)生過多次事故。黃先生經保險公司及其他途徑進一步核實,發(fā)現(xiàn)該車為嚴重水泡車,保險公司為此進行過45.8萬元的全額賠償。黃先生向常德市消保委投訴,常德市消保委依法支持黃先生提起訴訟。2022年6月6日,黃先生一紙訴狀將張某、周某、皮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撤銷黃先生與張某的《二手汽車買賣合同》,退還購車款32.8萬元并三倍賠償98.4萬元。
法院審理:
張某行為構成欺詐
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1日,案外人梁某以25.5萬元的價格將案涉車輛賣給皮某,車輛登記在皮某名下。同年11月26日,皮某以27.58萬元轉手賣給張某,并在《二手車買賣協(xié)議》中特意手寫說明:“甲方(皮某)轉給乙方(張某)后,該車后期發(fā)現(xiàn)事故、水泡、火燒均與甲方無關”。雙方同時約定,為節(jié)省交易稅費,待張某將車輛賣出后,由皮某直接過戶給買受人。
一審法院還查明,案涉車輛于2020年5月23日因暴雨出險,車輛浸水至車窗一半,為嚴重水泡車。出險的賠償金有2筆,一筆是2020年8月20日賠付42.8萬元,另一筆是2020年12月30日賠付3萬元,案涉車輛作報廢處理,由拍賣公司對外拍賣。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黃先生購車是日常生活所需,認定黃先生為消費者;張某以二手車交易為業(yè),符合提供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特征要素,認定張某為經營者。黃先生與張某產生的糾紛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雖然在訂立合同時未明確查詢到案涉車輛因浸水導致的出險信息,但其作為專業(yè)從事二手車經營的主體,其比普通消費者更有能力判斷所銷售車輛的情況,除通過查詢出險信息外,亦可通過車輛本身的價格、鑒定等方式對案涉車輛進行判斷。張某在買賣合同中曾就車輛“無重大事故、水泡、火燒”作出了明確承諾,再以不知曉車輛質量問題進行抗辯,表明其對相關信息未盡到調查、核實的義務,依據(jù)《二手車交易流通管理辦法》《二手車交易規(guī)范》等規(guī)定,屬于應當知悉而不作為,因此,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張某的行為對于黃先生而言均構成欺詐。
關于周某的責任,法院查明,周某與張某在案涉車輛對外交易中系合伙關系。法院依法認定,本案中,周某應當對張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關于皮某的責任,雖然案涉車輛由皮某名下轉移登記至黃先生名下,但皮某與張某之間為一個買賣合同關系、張某與黃先生之間為另一個買賣合同關系,各方當事人之間減少交易次數(shù)以保證車輛價值不因此貶損,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認定皮某在該案中不承擔責任。法院同時認定,黃先生已使用案涉車輛一年九個月,期間車輛折舊貶值6.9萬元。在張某返還車款時應于扣減,即返還車價款為25.9萬元。
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撤銷黃先生與張某簽訂的《二手汽車買賣合同》;張某向黃先生返還扣減貶值折舊后的購車款25.9萬元,黃先生將車退還張某;張某向黃先生賠償三倍購車款損失98.4萬元;周某對張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張某、周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年4月3日,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常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秘書長張婕一行三人到庭參加旁聽,《中國消費者報》記者獲準進入庭審現(xiàn)場采訪。
2023年4月3日,二審庭審現(xiàn)場。余知都/攝
庭審中,黃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張某的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二手車鑒定評估師國家職業(yè)標準,擬證明張某于2015年就具備二手車鑒定評估師資質,可以對特殊車輛進行鑒定評估,包括重度事故車鑒定評估(泡水車、火燒車、事故車)。張某則表示,自己沒有經過任何二手車鑒定評估方面的學習和培訓,所獲證書是包辦買來的,平常工作全憑目測和經驗,因此,證書的獲取不具有合法性,自己也無法鑒定案涉車輛的真實車況。
二審法院查明,張某和周某在皮某處查看案涉車輛車況時,便已發(fā)現(xiàn)室內座位下有輕微生銹,且皮某在其與張某簽訂的二手車買賣協(xié)議上手寫說明“該車后期發(fā)現(xiàn)事故、水泡、火燒與甲方(皮某)無關”,該約定明顯不符合正常交易內容,在此情況下,張某應當對案涉車輛是否存在水泡等質量問題進行全面的檢查,并將相關信息提供給買方。但張某隱瞞上述情況,在未對車輛作進一步檢測下,將案涉車輛銷售給黃先生,并在合同中向黃先生承諾“甲方(張某)保證此車輛無重大事故、水泡、火燒”,張某的行為構成欺詐行為。
據(jù)此,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手記
本案二審中,張某及另外幾名涉案二手車經營者均坦承,自己從未經過任何二手車鑒定評估方面的學習和培訓,其所獲二手車鑒定評估師之類的證書,均為前些年花錢找人代辦買來的。張某因此表示自己根本無法鑒定案涉車輛的真實車況,且大言不慚地稱自己所持資格證書不具有合法性,希望藉此減輕或免除自己的責任。
好一個金蟬脫殼的“妙計”!可是,在經營過程中,為了博取消費者的信任,如張某等人自詡為持證二手車鑒定評估師,不知干了多少盲人摸象的評估事。機關算盡自作聰明,他們的結局只能是“聰明反被聰明誤”,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市場經濟是消費者的主權經濟,唯有誠信守法經營,方能贏取消費者手里的“選票”。而那些坑蒙拐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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