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后擬禁售違規(guī)輕便摩托車和超標電動自行車
北京擬立法規(guī)定禁止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和四輪車。今后,北京市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僅不能登記上牌,還將禁止生產和銷售??爝f、外賣等行業(yè)用車也將出臺專門的管理辦法。
30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四次會議,聽取了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簡稱道交法)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據介紹,為做好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管理的立法分工銜接,回應社會關切,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將啟動對北京市“道交法”實施辦法的修改,將社會關注度高的動力驅動三輪、四輪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以及快遞、外賣用車等屬于機動車性質的車輛,納入立法規(guī)范。
考慮到上述車輛速度快、安全隱患大、公眾對其違犯交通規(guī)則的行為反映強烈,“道交法實施辦法”擬明確“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按照國家和本市機動車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同時,增加行為規(guī)范條款:“本市禁止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這意味著,今后違規(guī)生產的輕騎摩托等將禁止銷售,退出北京市場。
針對銷售違規(guī)車輛的商家,此次“道交法實施辦法”中擬增加規(guī)定,擅自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沒收其非法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并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及罰款。
針對快遞、外賣等行業(yè)使用車輛的管理,立法將兼顧考慮交通安全和民眾需求、行業(yè)發(fā)展。“道交法實施辦法”擬規(guī)定,對上述車輛的管理措施由北京市商務、郵政、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門根據行業(yè)發(fā)展特點和發(fā)展需求研究擬定,報北京市政府批準。
同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聽取了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次條例二審稿中進一步完善了電動自行車的銷售目錄制度,禁止生產和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
法制委員會認為,由于電動自行車沒有像汽車一樣,有國家統一的機動車許可生產目錄,北京作為電動自行車的輸入型特大城市,有必要從銷售端就嚴格控制出現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因此,條例二審稿將關于產品目錄制度的條款修改為:“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銷售目錄制度。產品目錄應當載明生產企業(yè)、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項目,定期更新并向社會公布。
此外,在相應的法律責任上,條例二審稿規(guī)定,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對其沒收并處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將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為便于引導民眾購買和使用合標的電動自行車,條例二審稿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應當向購買人承諾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因不符合國家標準不能辦理登記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銷售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針對目前有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速度過快的問題,條例二審稿中還明確規(guī)定了駕駛電動自行車“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北京擬立法規(guī)定禁止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和四輪車。今后,北京市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僅不能登記上牌,還將禁止生產和銷售??爝f、外賣等行業(yè)用車也將出臺專門的管理辦法。
30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四次會議,聽取了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簡稱道交法)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據介紹,為做好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管理的立法分工銜接,回應社會關切,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將啟動對北京市“道交法”實施辦法的修改,將社會關注度高的動力驅動三輪、四輪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以及快遞、外賣用車等屬于機動車性質的車輛,納入立法規(guī)范。
考慮到上述車輛速度快、安全隱患大、公眾對其違犯交通規(guī)則的行為反映強烈,“道交法實施辦法”擬明確“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按照國家和本市機動車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同時,增加行為規(guī)范條款:“本市禁止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這意味著,今后違規(guī)生產的輕騎摩托等將禁止銷售,退出北京市場。
針對銷售違規(guī)車輛的商家,此次“道交法實施辦法”中擬增加規(guī)定,擅自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沒收其非法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并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及罰款。
針對快遞、外賣等行業(yè)使用車輛的管理,立法將兼顧考慮交通安全和民眾需求、行業(yè)發(fā)展。“道交法實施辦法”擬規(guī)定,對上述車輛的管理措施由北京市商務、郵政、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門根據行業(yè)發(fā)展特點和發(fā)展需求研究擬定,報北京市政府批準。
同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聽取了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次條例二審稿中進一步完善了電動自行車的銷售目錄制度,禁止生產和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
法制委員會認為,由于電動自行車沒有像汽車一樣,有國家統一的機動車許可生產目錄,北京作為電動自行車的輸入型特大城市,有必要從銷售端就嚴格控制出現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因此,條例二審稿將關于產品目錄制度的條款修改為:“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銷售目錄制度。產品目錄應當載明生產企業(yè)、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項目,定期更新并向社會公布。
此外,在相應的法律責任上,條例二審稿規(guī)定,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對其沒收并處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將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為便于引導民眾購買和使用合標的電動自行車,條例二審稿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應當向購買人承諾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因不符合國家標準不能辦理登記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銷售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針對目前有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速度過快的問題,條例二審稿中還明確規(guī)定了駕駛電動自行車“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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