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通報
今年以來,湖南省永州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結合黨史學習教育,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問題,深入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食品藥品、產品質量、違規(guī)收費、商標侵權、虛假廣告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集中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案件。現(xiàn)發(fā)布全市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山東某餐飲有限公司違規(guī)收取學生伙食費案
2021年7月5日,道縣市場監(jiān)管局對山東某餐飲有限公司違規(guī)收取學生伙食費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6539元、罰款16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道縣某中學學生食堂由山東某餐飲有限公司托管經營,多收取學生伙食費136539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和《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辦案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九條第(十)項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江永縣王某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案
2021年3月12日,江永縣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江永縣居民王某向廣西富川縣、恭城縣等地銷售“注射用頭孢噻肟鈉”藥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王某在沒有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形下,非法銷售“注射用頭孢噻肟鈉”藥品20000瓶,獲利385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辦案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850元、罰款3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雙牌縣某餐飲店生產銷售超范圍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1年5月27日,雙牌縣市場監(jiān)管局對雙牌縣某餐飲店生產銷售的饅頭進行抽樣檢驗。樣品經檢驗,含有不得使用的添加劑甜蜜素,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辦案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guī)定,依法將當事人超范圍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四、新田縣李某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2021年6月10日,新田縣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當事人李某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購進10000元超過保質期的冷凍火雞二節(jié)翼作為食品原料,烘制加工后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辦案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東安縣某礦泉水廠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礦泉水案
2021年5月25日,永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東安縣某礦泉水廠生產經營的礦泉水(規(guī)格:16.9L/桶、生產日期:20210525)進行抽樣檢驗。樣品經檢驗,大腸菌群、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用天然礦泉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東安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00元、罰款19980元的行政處罰。
六、寧遠某商貿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1年6月21日,寧遠縣市場監(jiān)管局對寧遠某商貿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經營的“散裝雞蛋”進行抽樣檢驗。樣品經檢驗,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辦案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550元、罰款11450元的行政處罰。
七、祁陽縣某農資店銷售不合格復合肥料案
2021年5月31日,祁陽市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祁陽市農業(yè)農村局的移送函和相關質量不合格檢驗報告,依法對祁陽縣某農資店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20噸復合肥料(高濃度)經抽樣檢驗,總養(yǎng)分、有效磷、氧化鉀三個檢測項目不合格,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辦案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復合肥料16.75噸、沒收違法所得2990元、罰款25650元的行政處罰。
今年以來,湖南省永州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結合黨史學習教育,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問題,深入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食品藥品、產品質量、違規(guī)收費、商標侵權、虛假廣告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集中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案件。現(xiàn)發(fā)布全市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山東某餐飲有限公司違規(guī)收取學生伙食費案
2021年7月5日,道縣市場監(jiān)管局對山東某餐飲有限公司違規(guī)收取學生伙食費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6539元、罰款16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道縣某中學學生食堂由山東某餐飲有限公司托管經營,多收取學生伙食費136539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和《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辦案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九條第(十)項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江永縣王某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案
2021年3月12日,江永縣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江永縣居民王某向廣西富川縣、恭城縣等地銷售“注射用頭孢噻肟鈉”藥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王某在沒有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形下,非法銷售“注射用頭孢噻肟鈉”藥品20000瓶,獲利385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辦案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850元、罰款3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雙牌縣某餐飲店生產銷售超范圍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1年5月27日,雙牌縣市場監(jiān)管局對雙牌縣某餐飲店生產銷售的饅頭進行抽樣檢驗。樣品經檢驗,含有不得使用的添加劑甜蜜素,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辦案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guī)定,依法將當事人超范圍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四、新田縣李某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2021年6月10日,新田縣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當事人李某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購進10000元超過保質期的冷凍火雞二節(jié)翼作為食品原料,烘制加工后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辦案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東安縣某礦泉水廠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礦泉水案
2021年5月25日,永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東安縣某礦泉水廠生產經營的礦泉水(規(guī)格:16.9L/桶、生產日期:20210525)進行抽樣檢驗。樣品經檢驗,大腸菌群、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用天然礦泉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東安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00元、罰款19980元的行政處罰。
六、寧遠某商貿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1年6月21日,寧遠縣市場監(jiān)管局對寧遠某商貿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經營的“散裝雞蛋”進行抽樣檢驗。樣品經檢驗,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辦案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550元、罰款11450元的行政處罰。
七、祁陽縣某農資店銷售不合格復合肥料案
2021年5月31日,祁陽市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祁陽市農業(yè)農村局的移送函和相關質量不合格檢驗報告,依法對祁陽縣某農資店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20噸復合肥料(高濃度)經抽樣檢驗,總養(yǎng)分、有效磷、氧化鉀三個檢測項目不合格,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辦案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復合肥料16.75噸、沒收違法所得2990元、罰款2565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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