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觀過就算是潛在客戶?消費者想轉售會員卡 健身房拒絕辦理
為了鍛煉身體,趙先生選擇在一兆韋德健身會所濱江店辦了張為其5年的健身卡,但在實際的鍛煉過程中,他發(fā)現(xiàn)這家健身房在不少地方都不盡如人意,一段時間后,他更換了工作離這家健身會所就更遠了,為此他在去年10月向健身會所提出退卡或轉卡的要求,他自己找到的轉卡對象也被健身會所認定為潛在客戶,無法完成轉卡,為此他向與每日商報維權熱線85188518連線的12345市長熱線投訴:“我希望對方能為我辦理退卡,并退還我5000元的會員費。”
消費者說:想退健身會員卡卻因為潛在會員而擱淺
趙先生:2015年年底,我在一兆韋德健身會所濱江店,辦理了一張為期5年的會員卡,會員卡費用為7500元,信用卡的刷卡費用為375元。在此后的時間里,我的體驗并不理想,先是該健身房樓上的店鋪裝修,導致健身房里有濃重的異味,隨后又遇到健身房專屬的停車位因為各種原因而取消了,我覺得在該健身會所健身變得很不方便,就在去年10月向健身房的客服提出退卡或者轉卡的要求。
當時對方告訴我,轉卡的手續(xù)費為會員費用的15%,而退卡的手續(xù)費則為25%,該客服建議我可以先采取轉卡的方式,如果轉卡不成可以再通過退卡解決此事。
鑒于轉卡和退卡兩者之間手續(xù)費差距較大,我同意了客服的建議,委托對方幫我轉卡,可一直到去年年底,對方還是沒幫我辦理轉卡的事。于是我就自己找了一位朋友,想把健身卡轉給他,但當我向健身房提出此事時,健身房的工作人員卻告訴我,我這位朋友此前曾來健身房參觀過,是該健身房的潛在客戶,所以不能轉卡。我看了與健身房簽訂的合同,并未發(fā)現(xiàn)類似的條款,在健身房里也沒有看到相應的說明,我不認可健身房的解釋,期望對方能為我退卡并按照我首次提出退卡的時間,退還我剩余的健身卡會員費5000元。
商家說:潛在客戶是公司的資源退卡手續(xù)費可以降至15%
(隨后,記者聯(lián)系上了一兆韋德健身會所濱江店負責人顧先生,了解退卡手續(xù)費和退卡時間的情況。)
顧先生:趙先生反映的情況的確屬實,但作為一兆韋德健身會所的分公司,我們對退卡的具體金額和轉卡的規(guī)則沒有太大的決定權,收取轉卡、退卡手續(xù)費是合同上有條款寫明的。
因為趙先生的情況比較特殊,我也將趙先生的情況向總部提交了申請,現(xiàn)在總部同意趙先生的退卡手續(xù)費降至辦卡總金額的15%。但因為趙先生第一次提出退卡轉卡時并未明確自己的退卡需求,所以我們無法按照趙先生所說的去年10月開始計算退卡時間,經過公司總部的決定,退卡時間應該從去年12月底開始計算,按照每個月健身費為125元來計算,趙先生辦卡至今總共有25個月,所以我們只能為趙先生退35個月的健身卡費用,總計4375元。
而趙先生自己找到的轉卡人也的確是健身會所的潛在客戶,在我們的檔案中還登記著該名客戶的姓名、電話和來訪時間,雖然合同中沒有這一的條款,但按照公司的規(guī)定,這名客戶不能成為轉卡的對象。
律師說:退卡轉卡時不能收取手續(xù)費潛在客戶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浙江澤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夏謹言:趙先生的案例主要由兩個問題組成,首先是健身房提出的潛在客戶的提法,并沒有法律依據,據趙先生和健身房負責人表述的情況來看,該健身房與消費者所簽訂的合同上沒有不能轉卡給潛在客戶的書面協(xié)議,在健身會所里也沒有張貼相應內容。而從法律角度上來看,也不存在潛在客戶的概念。我個人認為該健身會所存在誤導消費者的情況。
而在健身房和趙先生簽訂的合同中寫明的退卡、轉卡收取手續(xù)費的情況,根據今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商家是不能收取此項手續(xù)費的。
我建議消費者可以以這一條款向該健身房屬地的消協(xié)反映,解決此事。
(記者將律師的意見告知顧先生,顧先生則表示,他會再向上級反映此事,并將結果反饋給趙先生。)
為了鍛煉身體,趙先生選擇在一兆韋德健身會所濱江店辦了張為其5年的健身卡,但在實際的鍛煉過程中,他發(fā)現(xiàn)這家健身房在不少地方都不盡如人意,一段時間后,他更換了工作離這家健身會所就更遠了,為此他在去年10月向健身會所提出退卡或轉卡的要求,他自己找到的轉卡對象也被健身會所認定為潛在客戶,無法完成轉卡,為此他向與每日商報維權熱線85188518連線的12345市長熱線投訴:“我希望對方能為我辦理退卡,并退還我5000元的會員費。”
消費者說:想退健身會員卡卻因為潛在會員而擱淺
趙先生:2015年年底,我在一兆韋德健身會所濱江店,辦理了一張為期5年的會員卡,會員卡費用為7500元,信用卡的刷卡費用為375元。在此后的時間里,我的體驗并不理想,先是該健身房樓上的店鋪裝修,導致健身房里有濃重的異味,隨后又遇到健身房專屬的停車位因為各種原因而取消了,我覺得在該健身會所健身變得很不方便,就在去年10月向健身房的客服提出退卡或者轉卡的要求。
當時對方告訴我,轉卡的手續(xù)費為會員費用的15%,而退卡的手續(xù)費則為25%,該客服建議我可以先采取轉卡的方式,如果轉卡不成可以再通過退卡解決此事。
鑒于轉卡和退卡兩者之間手續(xù)費差距較大,我同意了客服的建議,委托對方幫我轉卡,可一直到去年年底,對方還是沒幫我辦理轉卡的事。于是我就自己找了一位朋友,想把健身卡轉給他,但當我向健身房提出此事時,健身房的工作人員卻告訴我,我這位朋友此前曾來健身房參觀過,是該健身房的潛在客戶,所以不能轉卡。我看了與健身房簽訂的合同,并未發(fā)現(xiàn)類似的條款,在健身房里也沒有看到相應的說明,我不認可健身房的解釋,期望對方能為我退卡并按照我首次提出退卡的時間,退還我剩余的健身卡會員費5000元。
商家說:潛在客戶是公司的資源退卡手續(xù)費可以降至15%
(隨后,記者聯(lián)系上了一兆韋德健身會所濱江店負責人顧先生,了解退卡手續(xù)費和退卡時間的情況。)
顧先生:趙先生反映的情況的確屬實,但作為一兆韋德健身會所的分公司,我們對退卡的具體金額和轉卡的規(guī)則沒有太大的決定權,收取轉卡、退卡手續(xù)費是合同上有條款寫明的。
因為趙先生的情況比較特殊,我也將趙先生的情況向總部提交了申請,現(xiàn)在總部同意趙先生的退卡手續(xù)費降至辦卡總金額的15%。但因為趙先生第一次提出退卡轉卡時并未明確自己的退卡需求,所以我們無法按照趙先生所說的去年10月開始計算退卡時間,經過公司總部的決定,退卡時間應該從去年12月底開始計算,按照每個月健身費為125元來計算,趙先生辦卡至今總共有25個月,所以我們只能為趙先生退35個月的健身卡費用,總計4375元。
而趙先生自己找到的轉卡人也的確是健身會所的潛在客戶,在我們的檔案中還登記著該名客戶的姓名、電話和來訪時間,雖然合同中沒有這一的條款,但按照公司的規(guī)定,這名客戶不能成為轉卡的對象。
律師說:退卡轉卡時不能收取手續(xù)費潛在客戶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浙江澤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夏謹言:趙先生的案例主要由兩個問題組成,首先是健身房提出的潛在客戶的提法,并沒有法律依據,據趙先生和健身房負責人表述的情況來看,該健身房與消費者所簽訂的合同上沒有不能轉卡給潛在客戶的書面協(xié)議,在健身會所里也沒有張貼相應內容。而從法律角度上來看,也不存在潛在客戶的概念。我個人認為該健身會所存在誤導消費者的情況。
而在健身房和趙先生簽訂的合同中寫明的退卡、轉卡收取手續(xù)費的情況,根據今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商家是不能收取此項手續(xù)費的。
我建議消費者可以以這一條款向該健身房屬地的消協(xié)反映,解決此事。
(記者將律師的意見告知顧先生,顧先生則表示,他會再向上級反映此事,并將結果反饋給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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